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育管理、教学活动、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,根据校教字〔2017〕18号《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》,结合学院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教学档案是学院从事教学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,具有保存价值的,并按一定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文字材料、图表、录音、录像、实物等教学文件材料的总称。
(一)各门课程考试试题(包括A、B卷,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)、评判后的答题册、原始评分表和考试分析表(包括期末成绩分析和总成绩分析)。
(二)学院教学、教研会议记录。
(三)学院组织的听课、公开课、教学讲座等活动记录,院领导、课程负责人的《听课记录表》。
(四)教研室集体备课记录。
(五)课程授课的过程性材料,如学生课堂作业、课程论文、考勤记录等。
(六)教材使用、审核相关材料。
(七)每学期开课任务书等排课相关材料。
(八)其他。
第三条 教务办负责教学档案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工作计划和工作人员考核范围;在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教学工作及管理时,应同时做好教学档案工作的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。
第五条 教务办应当定期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档案工作,明确岗位职责,强化责任意识,提高教学档案管理水平。
第六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、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经有关学院负责人批准后,予以销毁。未经鉴定和批准,任何教学档案不得销毁。